1. 安全生產責任制
(1)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及《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
(2)建立、健全項目部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誰負責生產、誰負責安全”,安全責任到人。
(3)施工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本工程概況,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施工經驗,在施工管理過程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4)經濟承包合同中要有明確的安全生產指標和包括獎勵懲辦法在內的保證措施,項目部要層層簽訂安全生產指標分解的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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