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資料準確、及時,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以外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統計和上報,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水域環境污染損害的意外事件。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上交通事故的統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屬船舶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統計工作。
交通運輸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統計工作。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以外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統計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及航運企業、船舶應當遵守統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健全和落實水上交通事故統計工作責任制度,如實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統計工作。
第五條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分類進行統計:
(一)碰撞事故;
(二)擱淺事故;
(三)觸礁事故;
(四)觸碰事故;
(五)浪損事故;
(六)火災、爆炸事故;
(七)風災事故;
(八)自沉事故;
(九)操作性污染事故;
(十)其他引起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或者水域環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六條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或者水域環境污染情況等要素,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噸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噸以上500噸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船舶溢油1噸以上100噸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小事故,指未達到一般事故等級的事故。
第七條統計水上交通事故,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計算方法:
(一)重傷人數參照國家有關人體傷害鑒定標準確定;
(二)死亡(含失蹤)人數按事故發生后7日內的死亡(含失蹤)人數進行統計;
(三)船舶溢油數量按實際流入水體的數量進行統計;
(四)除原油、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污染危害性物質泄漏按直接經濟損失劃分事故等級;
(五)船舶沉沒或者全損按發生沉沒或者全損的船舶價值進行統計;
(六)直接經濟損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對船舶和其他財產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統計,包括船舶救助費、打撈費、清污費、污染造成的財產損失、貨損、修理費、檢(查勘)驗費等;船舶全損時,直接經濟損失還應包括船舶價值;
(七)一件事故造成的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水域環境污染和直接經濟損失如同時符合2個以上等級劃分標準的,按最高事故等級進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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