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備、設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從業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解讀】
第九十一條是本法第八章“事故應急救援”中關于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準備義務的核心條款。它在第九十條確立地方政府應急預案制定職責的基礎上,進一步聚焦于危險化學品單位這一應急響應第一責任主體,從應急管理制度建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物資配備、應急演練組織、應急預案備案與公開等維度,系統構建了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準備的完整規范框架。這一條款的確立,標志著我國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實現了從“政府主導”到“單位主體、政府統籌”的轉變,體現了立法者對“應急準備是應急響應基礎”這一規律的科學把握。
從立法背景來看,危險化學品事故具有突發性強、發展迅速、危害嚴重的特點,應急救援的黃金時間往往只有幾分鐘到幾十分鐘。在這短暫的時間內,外部專業救援力量很難及時到達現場,事故單位自身的應急響應能力直接決定了事故初期的控制效果。然而,實踐中部分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準備工作嚴重不足:有的單位沒有制定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單位沒有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隊伍人員缺乏專業訓練;有的單位應急器材配備不足、維護不善,事故發生時無法使用;有的單位從不組織應急演練,從業人員面對事故手足無措。響水“3·21”事故中,涉事企業應急準備缺失,事故發生后無法有效控制初期災情,導致事故擴大。天津港“8·12”事故也暴露出相關單位應急能力嚴重不足的問題。本條正是針對這些突出問題,從法律層面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應急準備義務作出系統規定。
第一款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準備的核心義務,包含五個層次的規范要求。第一層是制度準備——“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健全應急管理制度”。應急準備是一項系統性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應急管理制度,明確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響應程序、保障措施等。制度健全是應急準備的基礎,沒有制度保障,其他準備工作就缺乏依據和方向。第二層是預案準備——“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是應急準備的核心文件,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明確應急響應程序、處置措施、人員分工、資源調配等內容。預案的制定應當結合本單位的風險特點和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層是隊伍準備——“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隊伍是事故初期響應的骨干力量。對于風險較高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對于風險相對較低的單位,可以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本款特別規定“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這一規定體現了對中小企業的現實關懷——不強制要求小規模單位建立專職隊伍,但必須指定兼職人員承擔應急職責,并鼓勵與鄰近專業隊伍建立協作關系,確保事故發生時能夠獲得外部支援。第四層是物資準備——“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備、設備和物資”。應急物資是應急響應的物質保障。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和規模,配備足夠的應急器材(如堵漏工具、吸附材料)、防護裝備(如防化服、空氣呼吸器)、應急設備(如應急泵、發電機)和應急物資(如急救藥品、中和劑)。配備的物資必須定期檢查、維護,確保處于良好狀態。第五層是能力準備——“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從業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隊伍、物資都是靜態的應急資源,只有通過定期演練,才能將這些資源轉化為動態的應急能力。演練應當模擬真實事故場景,檢驗預案的可行性、隊伍的響應能力、物資的有效性,并通過演練發現問題、持續改進。
第二款規定了應急預案的備案和公開義務。“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本款包含兩個層次的規范要求。第一層是備案義務——將應急預案報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的目的在于使監管部門掌握轄區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便于在事故發生時統籌調度應急資源,也便于對預案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第二層是公開義務——依法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這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制度創新。將應急預案向社會公開,一方面便于周邊單位和居民了解事故風險、掌握應急措施,增強社會公眾的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另一方面也接受社會監督,倒逼單位認真制定和落實應急預案,避免預案流于形式。
從法理角度分析,第九十一條體現了“應急準備優先”原則和“權責一致”原則。應急準備優先原則強調,應急管理的重心應當從事后響應前移至事前準備——通過制度、預案、隊伍、物資、演練等多方面的準備,使單位具備第一時間控制事故的能力。權責一致原則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作為風險的主要制造者和直接承受者,應當承擔應急準備的首要責任,不能將應急響應完全依賴政府救援力量。
第九十一條與本法其他條款形成緊密的制度鏈條。它與第十三條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要求相銜接——重大危險源單位制定應急預案的要求在本條中得到細化和強化。它與第九十條地方政府應急預案制定相配合——政府預案與單位預案相互銜接、互為補充,形成完整的應急預案體系。它與第九十二條政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相呼應——單位應急隊伍是政府專業隊伍的補充和先期響應力量。它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法律責任相配合——單位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不立即報告的,依法追究責任。
綜上所述,第九十一條通過對應急準備各項義務的系統規定,構建了科學、完整、可操作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準備制度。這一制度的有效實施,將確保危險化學品單位具備第一時間響應事故的能力,在事故初期有效控制災情、防止事故擴大,為實現本法“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立法目的提供關鍵的應急準備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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