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工藝、設施、設備、原料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技術、設施、設備,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解讀】
本條規定了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是本法第三章“生產和儲存安全”中的核心風險管理條款。它通過建立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管控、變更管理和淘汰落后工藝四項制度,將風險管理理論系統性地引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踐,體現了立法從“事故驅動型”管理向“風險預防型”治理的根本轉變。
一、 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法理基礎
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這一制度的確立,標志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從傳統的“經驗管理”走向“科學管理”,從“事后應對”走向“事前預防”。
從法理上看,風險分級管控是現代安全管理學的核心方法論。其基本邏輯是:風險是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嚴重性的組合,通過對生產工藝、儲存設施、作業環境等進行系統辨識和評估,識別出各類風險點,按照風險高低劃分為不同等級,針對不同等級的風險配置相應的管理資源和技術措施。高風險區域配置最嚴格的管控措施,低風險區域采取常規管理,從而實現管理資源的優化配置。
“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包括風險辨識和風險評估兩個環節。風險辨識是發現和識別生產、儲存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如危險化學品的固有危險性、工藝過程的失控風險、設備設施的失效風險、人為操作失誤風險等。風險評估是對辨識出的風險進行分析和評價,確定風險等級。評估方法可以包括定性評估、半定量評估和定量評估,具體方法的選擇取決于風險復雜程度和企業技術能力。
“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是風險管理的核心環節。管控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控制措施、個體防護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工程技術措施如設置自動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泄壓裝置、防泄漏設施等;管理控制措施如建立操作規程、加強培訓教育、落實崗位責任等;個體防護措施如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急處置措施如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物資等。不同風險等級對應不同組合和強度的管控措施。
二、 變更管理制度
本條第二款規定“工藝、設施、設備、原料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這一規定確立了變更管理在風險管控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變更管理是預防事故的關鍵環節。統計數據顯示,大量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在工藝、設備、原料變更后,其深層原因在于變更過程中引入的新風險未能被及時識別和管控。當工藝參數調整、設施設備更新、原料來源變化時,原有的風險辨識結果可能不再適用,原有的管控措施可能不足以應對新出現的風險。例如,變更生產工藝可能導致反應條件變化,增加失控風險;更換原料供應商可能導致原料純度、雜質含量變化,引發不可預見的副反應;更新設備可能導致操作界面、操作規程的改變,增加操作失誤風險。
“應當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屬于強制性要求,意味著變更不是簡單的替換或調整,而是風險管控體系的重置。企業在實施變更前,必須對新條件下的風險進行全面辨識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管控措施,確保變更后的安全水平不低于變更前。這一規定與本法第三十五條關于過程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條關于自動控制系統裝備的要求相銜接,共同構成企業動態風險管控的制度基礎。
三、 淘汰落后工藝、技術、設施、設備制度
本條第三款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技術、設施、設備”。這一規定是推動危險化學品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重要制度工具。
從立法背景看,我國危險化學品行業長期存在部分落后工藝技術裝備仍在使用的現象。這些落后技術往往存在本質安全水平低、自動化程度低、能耗高、污染重等問題,是引發事故的重要隱患。例如,某些硝化工藝、氯化工藝采用間歇式操作,人為干預多、控制難度大,事故風險高;某些儲存設施建設標準低,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通過立法明確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藝技術裝備,可以從根本上提升行業安全水平。
“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屬于委托立法條款。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技術、設施、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共同制定并動態調整。目錄的制定應當基于行業安全風險評估和技術進步水平,既要淘汰高風險、低安全水平的落后技術,又要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和替代技術的成熟度。目錄的定期公布和更新,為企業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提供了明確的政策指引。
四、 與相關條款的制度銜接
本條在整體制度體系中處于核心位置,與本法其他條款形成嚴密銜接。
首先,與第五條關于雙重預防機制的規定相銜接。第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本條將這一原則性要求具體化為企業的法定義務,明確了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管控、變更管理的具體內容。
其次,與第十三條關于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相銜接。重大危險源屬于高風險等級的風險點,應當采取最嚴格的管控措施。本條規定為重大危險源的差異化、精準化管理提供了制度框架。
再次,與第三十五條關于過程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條關于自動控制系統裝備的規定相銜接。風險分級管控得出的結論,需要通過過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自動控制系統予以落實,三者構成從風險識別到風險控制的完整閉環。
此外,與第一百零三條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相銜接。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管控措施,或者工藝、設施、設備、原料等發生變更時未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的,屬于違法行為,可依法予以處罰。
五、 立法意義與實踐價值
本條的立法意義在于,它將風險管理理論系統性地引入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體系,確立了以風險為核心的現代化安全管理模式。傳統安全管理側重于“查隱患、抓違章”,雖然必要但帶有被動性和滯后性。風險分級管控將管理關口前移至事故發生之前,通過對風險的識別和管控,消除事故發生的土壤。
從實踐價值看,本條有助于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一刀切”和“資源錯配”的問題。不同企業、不同裝置、不同工藝的風險水平差異巨大,采取統一的管理標準和檢查頻次,要么對高風險企業管控不足,要么對低風險企業過度監管造成資源浪費。通過風險分級管控,可以按照風險等級配置管理資源,高風險區域重點管、嚴管,低風險區域常規管,實現管理資源的優化配置。
從更宏觀的視角看,本條體現了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方向。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管控、變更管理、淘汰落后,這些制度共同構成了企業安全管理的核心能力。將能力建設要求寫入法律,推動企業從“被動接受監管”向“主動管理風險”轉變,從“符合性合規”向“本質安全”提升,為實現危險化學品行業的長治久安奠定了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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