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監管,規范電力監管機構現場檢查行為,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進入電力企業或者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工作場所、用戶的用電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用戶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被檢查單位)遵守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電力事故調查、對涉嫌違法行為的立案調查、對有關事實或者行為的核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進行的專項檢查,其范圍、內容、時限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統籌安排、注重實效。
第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應當事先擬定現場檢查方案,經電力監管機構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制作現場檢查通知書。
現場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對象、檢查事項等內容。
現場檢查通知書應當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安排、檢查事項、檢查人員名單、被檢查單位配合和協助的事項等內容。
第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事先將現場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告知被檢查單位。必要時,可以持現場檢查通知書直接進行現場檢查。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具現場檢查通知書。
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電力監管執法證;未出示電力監管執法證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檢查。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
第八條 被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和協助電力監管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九條 檢查人員可以根據需要,詢問被檢查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詢問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被詢問人應當客觀、如實地向檢查人員作出說明,不得隱瞞、捏造事實。
檢查人員應當做好詢問筆錄。詢問結束時,被詢問人應當當場校核詢問筆錄并簽字。
第十條 檢查人員根據需要可以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照檢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文件。
檢查人員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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