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氣事故應急處置運行機制,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城市供氣事故,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城市供氣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縣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1.2燃氣安全事故的定義
本預案所稱城市燃氣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城市燃氣(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重大財物損失,有重大社會危害需要政府立即處置的危險、緊急事故。燃氣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⑴在燃氣生產、運行、經營、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爆、泄露等安全事故。
⑵造成死亡或受傷的人員傷亡事故。
⑶直接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
⑷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脫壓或超壓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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