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立健全勞動定員管理制度,礦井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符合《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AQ1048-2007)規定。
8.安全培訓機構、人員、經費滿足安全教育培訓和提升職工專業素質需要,做到培訓制度化;全員教育培訓率100%;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
9.井工煤礦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抽采效果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規定;計劃回采煤量未超過瓦斯抽采達標煤量。
10.未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支護方式和設備、材料;設備完好率達到95%及以上;無電氣設備失爆。
11.嚴格按照核定(或設計)生產能力均衡生產。全年產量未超過核定生產能力。
12.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和《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規定。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5〕918號)規定。
13.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能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進行隱患排查和治理;治理重大隱患的資金和人力投入有保障,能按規定和時限要求完成治理。
四、每年組織一次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
五、符合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條件的煤礦,按行政隸屬關系,分別向市(地、州、盟)負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標準化工作部門)或集團公司申報;有關部門和集團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報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標準化工作部門)。
六、各省級標準化工作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按本辦法規定采取書面和現場抽查的方式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征求相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意見后,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初審結果以正式文件(附申報表和相關材料)報國家煤礦安監局。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的申報,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一并納入所在省(區、市)范圍。省級標準化工作部門對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組織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現場抽查審核時,應會同該煤礦的上一級公司共同進行。
七、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專家,采取書面審查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各省級標準化工作部門上報的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進行審核。
八、通過審核的煤礦,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公示時間1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予以命名表彰。
九、考核驗收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以及審核、公示期間,申報煤礦發生死亡事故的,取消申報資格。
十、申報煤礦及其上級管理單位必須如實申報,如發現弄虛作假,除取消該礦當年申報資格外,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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