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神華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精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了《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各產煤市(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煤礦企業。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排查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負責。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礦(井)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
煤礦實際控制人是指一些煤礦企業生產、經營、安全、投資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的實際決策人,或者對重大決策起決定作用的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礦的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日常監督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的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和依法查處的職責。
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部門應當對取得證照的煤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促使煤礦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四條 煤礦停產整頓和關閉取締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制定本地區煤礦停產整頓和關閉取締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 隱患排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隱患是指《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具體分解細化內容,見《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煤礦企業有重大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第六條 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煤礦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查出的隱患登記建檔。
煤礦企業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向煤礦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七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分級管理和監控。
一般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煤礦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備案。
重大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整改結束后要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要求認真自檢。
第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周將上季度重大隱患及排查整改情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報告要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重要情況應當隨時報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煤礦企業重大隱患整改報告后,對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見,并對煤礦重大隱患登記建檔,指定專人負責跟蹤監控,督促企業認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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