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核事故應急報告制度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情況和有關信息,以便迅速、有效地組織和協調所需響應行動,盡可能減輕事故后果,根據《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核電廠營運單位(或核電基地應急組織)、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應急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核應急主管部門)以及核應急響應所涉及的有關部門關于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的通告、報告和信息通報(以下簡稱核應急通告、報告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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