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預防貯灰場安全事故,原國家電監會于2013年印發了《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電監安全〔2013〕3號),其第十九條規定“發電企業應對運行及閉庫后的貯灰場定期組織開展安全評估,并將安全評估報告報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不具備安全評估能力的發電企業,可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開展安全評估工作。安全評估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
目前,貯灰場安全評估已經成為及時排查和消除貯灰場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貯灰場評估工作沒有統一的標準,加之評估人員能力水平參差不齊,導致發電廠貯灰場安全評估工作良莠不齊。為了提高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評估工作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嚴謹性,我局組織編制了《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評估導則》,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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