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體檢結果的分析、匯總和上報:
1、確定體檢結論。體檢結束后,具有相應的職業病診斷資格的主檢醫師(粉塵類、化學毒物類、物理因素類、電離輻射類)要及時綜合各項目的體檢結果,確定每一個體檢人員的體檢結論和處理意見,分別是:
1)??????? 體檢未發現異常的,結論為,“本次體檢無異常”;
2)??????? 有指標異常或發現某病,但和職業健康損害無關的,結論為,“XX指標異常,建議進一步臨床檢查;XX病,建議XX”;
3)??????? 有指標異常或發現某病,對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附件1:“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屬職業禁忌的,結論為,“XX指標異常或XX病,屬職業禁忌,建議調離崗位”;
4)??????? 有指標異常或發現某病,對照相應的職業病診斷標準,有職業病可能的,結論為,“XX指標異常或XX病,為疑似職業病,進行職業病診斷”。
有指標異常,在臨床上這些異常可能是多種原因造成的、不穩定的或輕微異常,而這些異常又可能影響到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的判斷時(如肝功能輕度異常、血常規輕度異常等),要對特定指標進行復查(可能多次),以復查結果作為體檢結論的判斷依據,并將復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體檢表。
2、審核。主檢醫師簽名確定體檢結論后,由具有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的審核人對體檢項目的確定、體檢表的填寫、體檢結論進行審核。有問題的及時進行更正,確認無誤后由審核人簽名,并加蓋體檢單位專用章。。
3、編制“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由專人根據報告書編制規范負責“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的編制,主要內容包括:對本次體檢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描述;根據“職業健康檢查表”,將每一體檢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接觸的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以及主要體檢結果、處理意見等內容登記在相應表格內。“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一式三份,一份連同所有體檢者的“職業健康檢查表”于體檢結束30天內交用人單位,并簽訂資料交接手續,一份報當地衛生監督部門,一份本單位存檔。
4、告知與報告。懷疑受檢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嚴重病癥的,應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并在職業健康檢查表中的體檢結論欄上做好相關記錄;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體檢機構應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受檢單位;發現有疑似職業病或觀察對象的,應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并同時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衛生監督部門。
五、資料歸檔
體檢工作結束后,要將體檢協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體檢結果告知資料、資料交接憑證等進行歸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