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搶險、救災 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的安定和正常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結合我所實際,制定本應急救援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第二條 《預案》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于日照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次死亡(遇險)3人及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會影響較大的鍋爐、壓力 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事故。
(二)、一次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或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特大特種設備安全生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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